刑事辯解律師,是指現已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證書,以刑事案件法令服務為首要事務,專業為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給刑事辯解的執業律師。刑事辯解律師的職責,是接受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或其家族委托,依據現實和法令,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無罪、罪輕或許減輕、革除其刑事職責的材料和定見,維護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合法權益。
我國《刑事訴訟法》第35條所規則的辯解律師的職責首要側重于從實體方面為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進行辯解,即僅僅是針對有關刑現實體問題進行爭辯反駁、辯解性活動,不論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無罪、罪輕或許減輕、革除其刑事職責的材料,還是提出定見,刑事辯解均只是圍繞著刑現實體法令進行。
而關于程序性辯解職責,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則對此都沒有予以清晰、充分肯定。所謂程序性刑事辯解是指:"在刑事辯解中以有關部門的偵辦、起訴、審判活動程序違法為由,提出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無罪、罪輕或許不該追究刑事職責的定見。
以及要求未依法進行的訴訟程序應予補充或許從頭進行、不合法獲得的證據應予掃除等,從程序方面進行辯解的方法。"(13)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,程序性辯解未得到足夠注重,基本上屬于無。